安全生产重于泰山。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据悉,我国曾于2009年和2014年对《安全生产法》进行了两次修正,此次修改力度大、涉及条文多,从完善安全监管体制、强化政府监督管理职责等方面修改了42条条款内容。
“亮点之一在于,不管是对政府部门管理问题,还是企业,明确要求做到‘三管三必须’,即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县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总工程师郭海锋介绍,同时,在完善安全生产原则要求、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明确政府及监管部门职责、强化安全生产预防措施等方面也新增了多处内容。
强化主体责任是关键。新《安全生产法》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首次提出分管人事、财务、工艺等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同时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他们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以人文关怀防止安全事故发生。“此外,针对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存在的安全隐患,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危险物品有关建设项目施工范围非法转让施工资质、违法分包转包等突出问题,也有了专门规定。”郭海锋表示。
值得关注的是,这次《安全生产法》修改对安全生产领域“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的问题作出一系列有针对性的规定,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比如,提高对各类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新设按日连续处罚制度,加大对严重违法生产经营单位的关闭力度,依法吊销有关证照,对有关负责人实施职业禁入。另外,加大违法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对失信惩戒对象从单位扩展到有关从业人员,增加对个人的震慑力和惩罚。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新兴行业蓬勃兴起,这次对新兴行业安全有了明确规定。”郭海锋介绍,要求加大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对于安全监管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按照业务相近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防止部门之间相互推责。此外,从安全生产责任险强制执行、完善事后评估制度、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各方面规定可以看出,新《安全生产法》高度重视人的保护以及对人的生命价值尊重。
“作为全国安全生产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该法对依法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着重要意义。”县应急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近段时间,该局积极开展新《安全生产法》学习宣传活动,为下一步实施营造良好的氛围。